关于印发商洛市殡葬改革专项小组、《商洛市区干部职工丧事处理规定》和《关于在全市开展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委、政府,商丹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商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同志在商调研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全省第五次殡葬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殡葬改革,推进殡葬依法管理,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商洛市殡葬改革专项小组,制定出台我市市区干部职工丧事处理规定并在全市开展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商洛市殡葬改革专项小组、《商洛市区干部职工丧事处理规定》和《关于在全市开展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商洛市委办公室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商洛市殡葬改革专项小组名单
牛 勇 市国土局局长
组 长:陈 俊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刘淑慧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朱崇和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柳宪军 市政府副市长
雷 雨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郭兴成 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研室主任
全玉民 市政府副秘书长
江长海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考核办副主任
李丹峰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刘 虹 市发改委副调研员
李 锋 市公安局调研员
贾意有 市民政局局长
汪从文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邢建利 市人社局副局长
刘福明 市环保局局长
艾贤宗 市住建局局长
李少亮 市规划局副局长
潘跃进 市城管局副局长
叶 赟 市农业局副局长
程永启 市林业局副局长
郝昌军 市旅游局副局长
王常红 市信访局副局长
洪智民 市工商局局长
市殡葬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贾意有兼任,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方德军兼任。
主要职责:研究决定殡葬改革、殡葬依法管理和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县(区)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进展落实情况。
商洛市区干部职工丧事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破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规范市区干部职工逝世后的丧事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干部职工是指市区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中省驻商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本规定中的市区范围是指商洛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干部职工逝世后应按规定实行火葬和生态安葬,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条 干部职工逝世后,办理丧事活动应在商洛市殡仪馆和商州区殡仪馆举行,不得在市区的社区、街道、单位院内、居民小区等非殡葬服务场所私自搭建灵堂、设立治丧场所、从事丧事活动。
第五条 干部职工逝世后,一般不开追悼会,可以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因特殊情况确需召开追悼会的,由所在单位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第六条 干部职工逝世后,可由主办单位撰写“XXX同志生平简介”,简介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厅级干部、离休干部、国省劳模的逝世,可以在《商洛日报》发表消息。
第七条 干部职工逝世后,遗体停放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遗体就地火化,骨灰在公墓安葬。应实行火葬而未火葬的,一律不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补助费。
第八条 各单位对干部职工办理丧事活动负主体责任,做好教育引导,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凡在市区社区街道、单位院内、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内搭设灵堂、鸣放爆竹、举办丧事活动的,由民政、城管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在外地工作且家住商洛市区的干部职工逝世后在市区办理丧事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由商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在全市开展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委主要领导同志在商调研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全省第五次殡葬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殡葬改革,推进殡葬依法管理,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实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坚持政府主导、教育引导、政策驱动、综合治理原则,加大殡葬改革和依法管理力度,着力转变丧葬观念,着力革除丧葬陋习,着力整治乱埋乱葬,大力倡导先进殡葬文化理念,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文明、生态、环保、节地殡葬新风尚。
二、治理原则
1.坚持保护生态和节约土地并重原则。采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覆土绿化、易地迁埋等方式进行分类整治,达到保护生态和节约土地的目的。
2.坚持治理旧墓和规范新墓并举原则。在抓好旧墓治理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新墓标准,禁止违法乱葬和建大墓、豪华墓。
3.坚持政府指导、政策驱动和群众自觉自愿统一原则。制定鼓励政策,对自愿行动并达到治理标准的,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引导群众自愿参与专项整治活动。
4.坚持依法治理和教育引导相结合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定程序操作,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做细群众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目标任务
1.治理范围:重点对全市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两侧、城镇规划区周边、旅游景点等区域内的乱埋乱葬和大墓、豪华墓进行专项治理。
2.治理目标:治理范围内所有坟墓实现平坟、迁移、落碑、绿化,达到旧坟头全部取消,新坟头不再出现的目标。对现有成片坟墓全部平坟、落碑,采取植树、种草等方式予以绿化,并按公益墓地规范管理;对不占耕地的零星坟墓,就地平坟、落碑;对占耕地的坟墓迁移进公益性墓地;对侵占耕地林地建造大墓、豪华墓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治理后墓碑规格长不超过60厘米、宽不超过40厘米,厚度不超过5厘米,以15度的斜度附与地面。
四、实施步骤
全市集中开展为期一年的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即从2015年8月1日开始至2016年7月31日结束,分五个阶段实施。
(一)制定方案、安排部署(2015年8月1日—8月31日)。各县(区)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细化措施,扎实进行安排部署,确保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摸底排查、宣传发动(2015年9月1日—9月30日)。各县(区)要把调查摸底、宣传发动作为专项治理的基础性工作,组成工作队,深入实地对治理区域内的坟墓逐穴登记造册,切实把坟墓的户主、位置、坟墓穴数及占地面积等基本情况弄清弄准,确保治理工作底子清楚、任务明确。要深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标语、流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惠民殡葬政策、法律法规和殡葬改革的现实意义,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转变丧葬观念,形成改革共识,努力为专项治理工作营造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试点示范,典型推动(2015年10月1日—12月31日)。各县(区)应在认真排查摸底和充分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确定2-3个不同类型的镇村进行试点示范,探索治理的思路、方式方法和激励办法,为全面推进治理工作积累实践经验,完善治理方案、改革措施和治理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四)集中力量、全面治理(2016年1月1日— 6月30日)。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县级领导和县直部门分类分片包抓责任、镇(办)领导干部的治理主体责任、村(社区)干部的组织实施责任,层层建立治理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期倒排,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加快治理进度,确保7月底全面完成治理任务。
(五)检查验收、考核考评(2016年7月1日-7月31日)。各县(区)对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进行总结,7月上旬前向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上报工作总结。7月中旬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县(区)治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集中开展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在市殡葬改革专项小组领导下,由各县(区)委、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把乱埋乱葬专项治理作为今明两年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殡葬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推进力度。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抓好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具体行动,强化责任意识,积极担当作为,发挥以上率下作用,努力在全市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治理工作格局。
(二)明确部门职责。宣传部门负责治理工作的舆论宣传,并将专项治理宣传工作纳入“讲文明、除陋习、树新风”主题活动之中;发改部门负责将殡葬服务纳入公共服务建设规划,落实殡葬服务设施项目立项、报批工作;民政部门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做好指导协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惠民殡葬政策落实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专项治理的环境保障工作;国土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耕地内乱埋乱葬行为的治理工作,做好殡葬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核、审批工作;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将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和县(区)、村两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做好项目选址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乱埋乱葬治理工作的资金保障;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内的乱埋乱葬治理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完成区域内坟墓的迁移和平整;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群众做好平坟还田后土地的开发利用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对林地内乱埋乱葬的坟墓进行整治,做好坟墓整治区域的绿化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制定出台殡葬改革鼓励政策,在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凡是自愿行动并达到治理标准的,平均每个墓穴补助1000元,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区)财政按30%和70%的比例分担。加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对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积极争取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按30个农村公益性公墓每处补贴5万元,县(区)要加大财政投入予以适当补贴。各县(区)要把城市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十三五”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加快推进。
(四)强化督查考核。市委、市政府将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考核,列入对县(区)和市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市专项治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督导和统筹协调。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督办室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定期进行通报,促进治理工作均衡开展,确保治理目标如期实现。